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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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稽核認證團體:指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法人。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認證手冊):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之文件。 三、主軸元件:指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受補貼機構處理後,依認證手冊規定,應具備之物件。 四、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五、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六、允收標準: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處理業之進場(廠)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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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條文的具體解釋。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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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