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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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認證項目、對象、場所、時間、應記錄保存文件及作業流程。 二、稽核認證團體指派每廠次之現場稽核人員之數量、資格、輪派頻率及訓練管理。 三、稽核認證設施規範、設置地點及維護管理。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允收標準、雜質、雜質率、主軸元件、進貨、庫存及出貨管理、貯存及其他各項查驗程序。 五、處理過程之作業規範及未完成處理之應回收廢棄物退回處置方式。 六、訂定應回收廢棄物或其再生料、廢棄物之清除頻率、種類、數(重)量、貯存期限及可申請稽核認證之累積數量及程序。 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後之處理效能、質量平衡、稽核認證量及其他各項回收數值計算方式。 八、稽核認證作業異常之判定原則、通報單位、期限及後續之追蹤處理方式。 九、稽核認證之違規扣(重)量、記點及稽核認證作業停止、恢復之規定。 十、稽核認證團體進行憑證及環境查核之作業原則、時程、查核重點及後續處理方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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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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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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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