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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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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稽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等事項,得設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以下簡稱監督會)。
  2. 2.監督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關領域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政府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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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等事項,得設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以下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