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輪胎: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輪胎。 二、回收:指將廢輪胎收集、分類之行為。 三、貯存:指廢輪胎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輪胎收集、運輸之行為。 五、處理:指廢輪胎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或成分,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破碎處理:指利用冷凍、機械力、化學溶劑或其他方式,使廢輪胎成為碎片或粉粒之處理方式。 七、裂解處理:指在無氧或少氧環境下,利用熱能使廢輪胎或廢輪胎碎片分解成油、碳黑及其他氣體、殘渣等之處理方式。 八、能源利用:指以廢輪胎或廢輪胎碎片作為產生能源之原料。 九、原形利用:指廢輪胎未經處理改變原形態,將其直接使用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