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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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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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表示製造或輸入責任物的業者需要在製造或輸入責任物後的兩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責任業者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記,並依法履行其相應的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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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