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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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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表示製造或輸入責任物的業者需要在製造或輸入責任物後的兩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責任業者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記,並依法履行其相應的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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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