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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機動車輛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四周有圍籬或圍牆之廠(場)區內進行。 二、作業區應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設施。 三、作業區需為鋼筋混凝土鋪面,以抗壓(重)並防止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 四、廠(場)區應設置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油水分離等相關防治設施。 五、作業區油水分離設施進流口前應設置攔污柵。 六、作業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避雷設備或接地設備,並應定期檢修。 七、粉碎分類處理應具備粉碎設備,粉碎設備應具有減震、集塵及防爆等功能。 八、粉碎分類處理應具備選別設備,選別設備應具有分離鐵金屬、鐵金屬、非金屬等功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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