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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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排放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變更涉及排放許可內容,則應重新申請排放許可。 根據該條規定,一旦海域工程的排放許可文件內的基本資料有所變更,企業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變更涉及到排放許可的內容,則必須重新進行排放許可的申請。例如,在海域工程進行了排放許可的內容有所變更,企業須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以符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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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