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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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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排放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排放許可內容者,應重新申請排放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排放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變更涉及排放許可內容,則應重新申請排放許可。 根據該條規定,一旦海域工程的排放許可文件內的基本資料有所變更,企業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變更涉及到排放許可的內容,則必須重新進行排放許可的申請。例如,在海域工程進行了排放許可的內容有所變更,企業須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以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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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排放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