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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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四、處理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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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四、處理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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