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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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清除或處理申請文件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或變更者,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文件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填具異動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核發機關辦理異動。 二、其他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但其變更未影響其他許可事項者,得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
- 2.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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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 對於自行清除或處理申請文件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或變更的情況,事業應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1. 當許可文件中的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異動時,應在異動後三十日內填寫異動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機關辦理異動。 範例:若某公司更換了負責人,則應在新任負責人正式上任後的30天內填寫異動申請表,並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向核發機關辦理負責人姓名的異動。 2. 若變更不影響其他許可事項,則應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可就變更部分進行審查及核准。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的地址發生了變更,但其他許可事項未受影響,則該公司可以提出變更申請表,並向核發機關申請地址變更的核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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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