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七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八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七、原核發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在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許可期限展延時,需檢具多項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這包括申請表、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等。另外,申請自行清除許可期限展延者需檢具第七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期限展延者需檢具第八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除了以上列舉的文件外,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的文件。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與法規有關,並且是最新的。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第七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七款條文
-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