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自行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預估產生頻率及數量。 六、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租用者得以租用文件代之。 七、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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