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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事業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二、事業以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2. 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附屬處理設施、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3.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清除;事業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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