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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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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
  2. 2.下列事業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處理許可後,始得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 一、以熱處理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六千公噸以上。 二、以安定掩埋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十公噸以上或掩埋設計容量四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以衛生掩埋法、封閉掩埋法處理事業廢棄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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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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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事業廢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