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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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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未依第八條辦理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予以駁回
  2. 2.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及相關主管機關實體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如有修正事項則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逾期未修正者,本部予以駁回。
  3. 3.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許可文件,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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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未依第八條辦理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