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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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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2. 2.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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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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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