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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11

  1. 1.由家戶或其他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辦理。
  2. 2.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為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委託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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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