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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12

  1. 1.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
  2. 2.再生利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運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但屬本法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依其規定辦理。
  3. 3.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彙整再生利用業者所申報資料及執行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情形,彙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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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再生利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