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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1. 1.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2. 2.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本部核准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3. 3.不同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應分類清運。
  4. 4.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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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