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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有申報或記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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