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1. 1.再生資源為廢棄物品、包裝或容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既有生產者責任組織(以下簡稱生產者責任組織),負擔再生資源之回收、清除及循環利用之財務與實際執行責任。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依指定之目標、循環利用方式及必要設施,規劃循環利用計畫,並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辦理。
  3. 3.生產者責任組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傳輸方式定期申報循環利用情形。
  4. 4.第二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遵循之循環利用目標、方式、設施設置,循環利用計畫應有之內容及前項申報方式及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5.再生資源為事業活動產生之物品、包裝或容器者,則第二項循環利用計畫的審查與核准,以及循環利用計畫執行情形之監督與考核,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6 條規定:「再生資源為廢棄物品、包裝或容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