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
- 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