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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3 條
- 1.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 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 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 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 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
-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綠色設計準則。
-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並輔導事業遵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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