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回收再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 前項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昇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明定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減量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事業減少一次性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使用,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特定事業應強制性實施特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減量措施,例如量販店、旅宿業一次性物品減量,機關、學校減少免洗餐具及飲用瓶裝水;經指定公告特定事業,應依指定公告目標、方式及期限提出減量計畫及提送執行成果。 三、為使自願實施物品包裝容器減量措施之業者有所依循,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量計畫核准、執行成果備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為提昇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明定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事業減少一次性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使用,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特定事業應強制性實施特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減量措施,例如量販店、旅宿業一次性物品減量,機關、學校減少免洗餐具及飲用瓶裝水;經指定公告特定事業,應依指定公告目標、方式及期限提出減量計畫及提送執行成果。 三、為使自願實施物品包裝容器減量措施之業者有所依循,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量計畫核准、執行成果備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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