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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7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事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減量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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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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