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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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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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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其標準。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本法第四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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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源頭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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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作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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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獎勵措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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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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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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