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者。 三、申請、申報及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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