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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28 條

  1. 1.為有效循環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經限制輸入或輸出者,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
  2. 2.前項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申請許可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許可事項、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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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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