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26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