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再使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使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 再使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運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但屬本法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依其規定。
-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彙整再使用業者所申報資料及執行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再使用情形,彙送本部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