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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廠(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廢棄物溢散、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 二、處理作業應在具有屋頂且四周有圍牆及具堅固基礎結構之封閉廠房內進行。 三、與處理設施、廢棄物接觸之地面,應為混凝土或不透水鋪面,且不得將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 四、處理設施周圍應有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及油水分離之設施。 五、進行破碎、粉碎及其他可能產生噪音及粉塵之處理設備,應具備隔音及粉塵收集設備。 六、作業廠區應有良好之光線或設置有足夠之照明設備。 七、應備有緊急應變之設備及污染防制(治)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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