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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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屬氣態或液態物質者,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其溢出、洩漏或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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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