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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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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2. 2.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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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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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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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規定:「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