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公告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仍屬有效。但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