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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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7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這個規定在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可讀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並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項規定而言,對於在國外製作者的文件,應經駐外機構驗證;而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的文件,則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的文件,則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這些步驟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同時也是為了滿足跨國文件辦理的需求。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網站上公布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7條,對外文文件的驗證和認證程序進行了詳細說明。例如,外國製作者的文件需要經過駐外機構的驗證,這一規定確保了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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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