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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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得委託相關公(協)會、學會、專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財團法人協助辦理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管理措施。
- 2.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事業負責人,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負責人;所稱其授權之人,指經事業負責人授權而管理、指揮或監督該事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事業負責人授權他人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且被授權之人不得再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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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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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條文
- 第二條第八款條文
-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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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