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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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之會員事業得委請公(協)會聯合查訪受委託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其查訪結果得供會員事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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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