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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業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事宜,得要求事業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2. 涉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事件,由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當注意義務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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