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業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事宜,得要求事業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 2.涉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事件,由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當注意義務認定事宜。
回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