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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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得召開研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公(協)會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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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時,得召開研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公(協)會代表列席。這可以透過相關的法令解釋和相關的法規來確認。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司法院解釋或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時,可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和公協會代表列席,進行討論和確認相關的義務認定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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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