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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之分布範圍、數量,得通知事業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2.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妥善清理之廢棄物之分布範圍及數量,認定顯有困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估算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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