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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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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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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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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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