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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並經准後,始得依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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