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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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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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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