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