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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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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4 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根據此法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必須經過查驗登記後才能進行製造或加工環境用藥,以確保產品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規格。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環境用藥的品質和安全性。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劣質環境用藥者將會受到罰鍰處罰。這顯示了法規對於保護環境用藥品質的重視,並強調了合格製造的重要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經查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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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