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4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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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4 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根據此法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必須經過查驗登記後才能進行製造或加工環境用藥,以確保產品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規格。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環境用藥的品質和安全性。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劣質環境用藥者將會受到罰鍰處罰。這顯示了法規對於保護環境用藥品質的重視,並強調了合格製造的重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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