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3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應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其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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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3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並且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需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這些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舉例來說,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3條,環保署於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製造、加工、輸入劣質環境用藥的業者收回市售商品並進行相應處理,這就是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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