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立法理由為能確實掌握環藥原料之純度、安全性及製造之數量,並避免環藥製造業者使用農藥或其他原體製造環藥,爰訂本條。
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修正。
為能確實掌握環藥原料之純度、安全性及製造之數量,並避免環藥製造業者使用農藥或其他原體製造環藥,爰訂本條。
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