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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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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得轉讓之。
  2. 2.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轉讓。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轉讓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的準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某公司獲得環境用藥原體核准後,決定將其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轉讓申請的條件和審查程序會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立法理由未經核准而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藥,易引起環境污染、勞工安全衛生、偽造、變造,以及環藥品質不良等問題,故非經核准不得為之。

(0950106 全文修正)

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   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用藥原體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訂定法規命令,故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內容應於該法規命令中規範,爰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1023 制定)

未經核准而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藥,易引起環境污染、勞工安全衛生、偽造、變造,以及環藥品質不良等問題,故非經核准不得為之。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用藥原體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訂定法規命令,故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內容應於該法規命令中規範,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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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