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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5 條

  1. 1.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得轉讓之。
  2. 2.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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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轉讓。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轉讓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的準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某公司獲得環境用藥原體核准後,決定將其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轉讓申請的條件和審查程序會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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