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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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轉讓。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轉讓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的準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5條,某公司獲得環境用藥原體核准後,決定將其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轉讓申請的條件和審查程序會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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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