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得依國外買方訂購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後,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受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