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7 條
- 1.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 2.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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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援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該條款中提及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為依據,未經核准而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屬違法行為。例如,部分公司未經核准即委託他人製造環境用藥,便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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