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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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援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該條款中提及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為依據,未經核准而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屬違法行為。例如,部分公司未經核准即委託他人製造環境用藥,便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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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