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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7 條

  1. 1.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2. 2.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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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援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該條款中提及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為依據,未經核准而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屬違法行為。例如,部分公司未經核准即委託他人製造環境用藥,便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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