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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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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2. 2.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援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該條款中提及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為依據,未經核准而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屬違法行為。例如,部分公司未經核准即委託他人製造環境用藥,便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資格證照取得與撤銷、設置及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6 全文修正)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102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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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