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5 條,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如果容許誤差範圍有任何變更,則必須在施行前六個月公告。根據環保署 93 年 1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30 006410 號公告「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的範圍,符合法條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