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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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