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4 條
- 1.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
- 2.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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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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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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