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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
  2. 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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