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文無法找到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4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之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環藥原體毒性甚高,且多屬易燃品,故其貯存、置放及使用規定,應嚴格管理,以防意外災害發生。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 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環藥原體毒性甚高,且多屬易燃品,故其貯存、置放及使用規定,應嚴格管理,以防意外災害發生。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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