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用藥管理法23

快速跳轉
  1. 1.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3. 3.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3條,根據法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環境用藥是不受特定限制的。這些環境用藥包括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途,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在法條第2項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用於其他用途。根據法條第3項,經核准用於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的環境用藥,若對國民健康或環境生態造成威脅,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這些內容來自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容許誤差標準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立法理由為確保環藥藥品品質,其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50106 全文修正)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次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並於其後段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0861023 制定)

為確保環藥藥品品質,其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次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並於其後段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