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管理
>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者,不受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
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
廢止
其核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記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查驗及取締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